河北经贸大学文件
冀经贸研〔2020〕17号
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选办法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修养和科学文化素养,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推选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推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省级三好学生推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6)获上一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称号。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推选条件
(1)在具备省级“三好学生”前五项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
(2)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3)获上一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二)其他推选条件
对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一贯较好,且有突出事迹和表现,如有见义勇为实际行动的或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活动成绩优异并在当地有较大反响者,可破格推荐参加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三、推选名额
以当年河北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为准。
四、推选办法和程序
1.符合推选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院(所)提出申请,提交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包括:
(1)《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一式二份;
(2)评选学年度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评选学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2.各学院(所)依据《省级三好学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推选计分细则》(见附件)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量化计分排名,根据本部门研究生人数向研究生学院推荐本部门参评的研究生名单。100人以下的院(所)可推荐1人,100人以上的院(所)可推荐2人,校研会可推荐一人(不占所在培养单位推荐指标)。
推荐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要认真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经过班级(校研会)充分酝酿讨论,由其所在班(校研会)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至少要有本班(校研会)80%以上的赞同票方可生效。
3.研究生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报名研究生的评优材料进行评审,最终按规定名额推选出省级研究生三好学生及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选办法》(冀经贸研〔2019〕23号)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省级三好学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推选计分细则
省级三好学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推选计分细则
一、科研成果类
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的认定以科研处相关文件为准。论文、著作必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
(一)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40、20、15、5分。同时规定:
1.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
(二)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类只第一作者及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计分。
学校认定的重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记8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记4分。
(三)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且为本导师组内立项课题。其中,国家级项目计10分,省部级项目计5分。项目主持人记满分,第一至第六参与人依次记满分的1/2、1/3、1/4、1/5、1/6、1/7。主持并完成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计1分,尚未结项的减半计分。
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需经学校认定的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并在排名处盖章。
(四)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国家及省部级级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国家级奖励记20分,省部级奖励记10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第一名获奖人记满分,第二至第七获奖人依次记满分的1/2、1/3、1/4、1/5、1/6、1/7。
二、荣誉称号类
国家级荣誉称号加10分;省级优秀党员加5分,省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加2分,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1分。
三、其他获奖类
(一)获国家级奖学金,加3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别加1.5、1、0.5分。
(二)获科技类竞赛奖加分:国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6.5、6、5.5分;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5、4、3.5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1.5分。(学科竞赛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全国性竞赛。各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竞赛降一档次计分,且只在各培养单位内部评定推选人时使用。)
(三)获征文奖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三位按1/2计分。(获奖征文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能普遍参与征文比赛。各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组织的征文降一档次计分,且只在各培养单位内部评定推选人时使用。)
四、其他类
职(执)业资格证书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能普遍参与的各相关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加1分/项。获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的,计分只在各培养单位内部评定推选人时使用,计分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以上各奖项均应在参评学年度内获得,时间截止到当学年度3月;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应当与本专业相关且在读研期间获得,不受年度限制,但通过加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后再次参评时同一证书不再加分。一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重复和虚假资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