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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传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6-04 [来源]: [浏览次数]:

文化与传播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手册》《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教学考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心存理想,坚守原则努力学习党的最新指示,面向世界,了解国情,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维护团结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奉献。

三、刻苦学习、热爱科学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守校规,坚持院纪遵守校纪校规,谨记院训。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践行院训,遵守院规;男女交往文明;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学院集体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身健体积极向上积极参加学院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籍管理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主动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如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会被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条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带食物进教室。

第二条 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响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条 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进行课外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在校期间自觉居住在指定宿舍,未经请假不得擅自外出住宿。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指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奖励与评优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一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的,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续不足两周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违反《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教学考务管理办法》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任意一条者,将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扣除相应综合测评分:正式党员给予党内处分,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积极分子予以延期培养;学生干部予以院内处分。


                文化与传播学院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