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科字[2005]3号
为充分调动专家、博士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我校科学研究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保障学校拨付的科研经费规范使用并取得应有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获得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社科优秀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之一者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含原“双十双百双千人才工程”)入选者(限第一层次);
(二)引进的已获博士学位的人员(含博士后研究人员),校内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经费数额
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关于高学历、高学位人才有关待遇的规定(试行)》(校人字[2001]24号文件)规定,学校提供5万元科研经费,每年1万元,连续五年。
三、项目申报
(一)科研经费须用于科学研究,研究选题应尽量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
(二)一般按年度申请,每年可申请经费1万元。基础学科、高精尖端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时间,增加经费。
(三)申请者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报学校科研处。
四、项目审批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申请的项目进行评议,评审通过后经校领导批准下达有关人员。
五、经费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下达后,由校科研处列入学校科研计划进行管理。
(二)经费计入项目负责人个人帐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凭发票由科研处审核报销。
(三)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研究项目的图书资料费、调研费、文具费、上机费、成果打印费、小型会议费、学术会议费以及因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开支。
六、成果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报销经费时需向科研处提交科研成果或年度阶段性科研成果原件。
(二)年底未完成所申请科研项目者,本年度的其它科研成果获《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字[2003]4号、7号文件)中任何一项奖励的,也可持科研成果原件向科研处申请开支此项经费。
(三)未达到(一)、(二)款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本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5篇学术论文的,也可持科研成果原件向科研处申请开支此项经费。
(四)基础学科等不能按年度出科研成果的高层次人才,五年内如果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教育部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并带入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的,可以开支此项科研经费。
七、其它
(一)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可以继续申请科研项目、继续使用节余经费。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连续申请,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三)五年内达不到上述成果要求所规定条件者,学校不再资助此项经费。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经贸大学博士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00]6号文件)同时废止。